首次提出劳动教养的《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仅限于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但是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1956年)中将劳动教养对象扩展至土改中被惩罚者的家属,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
在现代中国,任何民主、自由乃至法治等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包括这里所谈论的公权力的公正有效行使),都只有在也必须在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之中或范围之内或基础之上去争取去建立去维护去加强。我们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换句话说,任何普世价值,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和平状态之下才有可能实现,而在国家分裂必然会导致的战争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存在的。对于YT公司的这种确凿无疑的非法强拆行为,这种公然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侵权行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其所在位置与木头龙仅一条马路之隔,且罗湖区政府下属的翠竹街道办事处还在木头龙派驻了所谓的工作站)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似乎根本意识不到YT公司这样一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对木头龙业主们所提出的无数次的请求(要求政府出面制止YT公司不法行为)和控告完全置之不理,不作任何答复和回应。此外,权力的公开化(或透明化),是实现权力的法制化(法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木头龙事件彰显出,中国的公权力不是太强,而是太弱(在有些地方的有些时候甚至几近虚无,比如木头龙的现况)。因此有必要特别指出(这或许已是题外话),正如同世间很多事物都有好坏两个面相(其深层根源是人的悖论式存在?)一样,我们所说的地方自治,是指国家统一宪政制度安排之下的地方自治,而非眼下有人所说的那种可能导致地方分裂格局的所谓地方自治(当然也不是眼前的木头龙所显现出的那种无法无天任由地方官员伙同地方黑势力裂地自封占山为王式的地方自治)。
当然也不是那种造成木头龙频临毁灭灾难的制度性遗产)。须知,政府官员不是只享有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权利(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首先或更重要的是负有守护国家的公权力不被任何人随意侵犯的职责和义务。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努力的方向,一是批判,再就是要讲清两个道理,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规定,必须由司法决定。
这个制度也算中间迂回的制度,就是说其实这件事情最终还是法院决定的,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现在想想这一论断是对的。当然,劳教制度有社会治安方面的功能,但是保安处分肯定要经过司法程序,现在劳动教养基本上依据行政法规,而且由于程序的不严密性,结果在社会上大规模地扩散执法不公、政府不公的印象,造成司法权的消极影响。第四点,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是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稀释,由于执法人员素质的原因,在整个社会里面造成执法不公,这种不公扩散开来,使我们珍视的法治信仰大打折扣,老百姓有很大意见。
这类人很可能缺乏谋生的手段,还要在这个期间培训他,学一种谋生的手段,使他重返社会的时候有事可做。从此以后,正义这一概念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特别是对于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它的法律依据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法委和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现在一共有六种说法,我个人认为它是相当于西方的保安处分但是又不一样。那么,废止这一制度以后,如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表明,经济越发达,犯罪率越高。1989年6月以后,中国进入改革的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开始被滥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处以劳教。
劳教制度的法律渊源再次就不多讲了。这么多人在呼吁,但是它一直就不动。它还动摇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现在应该废除这个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法,刻不容缓。
1957年反右时期,劳教制度正式确立。按现行制度,如果你不服也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所以,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讨论,我的意思是要从一个比较高的制度和价值层面来思考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从公法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必须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
我们想在此基础上,写一份完整的研究报告,向有关部门表示我们的意见。保安处分立法最好的是意大利。甚至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文革以后就根本不存在,它只是延续了这个名字而已。第五就是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有的地方司法部门一看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放也不敢放,就一律劳动教养三年。这就是恐惧,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这样的话,从现在这个情况来看,大家都感觉到劳动教养制应该改一改。
看到报纸上一个消息,说是江苏盐城有个大标语, 大家要做不上访的良民,这意味着上访就是刁民,是刁民就抓去劳教。右派非常惨,劳教时正好赶上大饥荒时期,很多人要么饿死,要么累死,饿死的不是少数,有的劳教农场在三分之一以上。
你超越了你的权限,你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而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司法审查,名存实亡。
外国也有这样的人,游手好闲,这样弄一下,那样弄一下,给社会造成很多不安定,你说他有多大的犯罪事儿,没有,还没法把他抓起来判刑,这在各个国家都有。我觉得首先要端正对这个制度性质的认识,不能把它当专政工具,不能作为超越刑法的处罚,它最多是一个行政处罚,甚至不叫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
制定法律以后,可以根据法律再来一个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但法律没有制定以前,劳教法规都是违法的。据说中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据我估算,实际上数字还要多。这批人没有得到一个适当的教育和惩罚,确实也是有危险性的。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河南洛阳某区法院,法官认为劳动教养违宪,又不能直接说,就来个迂回公平,故意找理由撤销劳动教养。
也打击了法律人对于法治的信仰。上访的人也进行劳教,对他们实行专政。
总之,劳教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须要立法。现在的领导居然还有这种思想。
部委里边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公安部,认为把它的决定权拿走了,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它是坚决反对的。第三就是打击报复上访人员。
保安处分属于一种刑事手段,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进行。我办过一个刑事案子,因为案子太大了,两年之内又侦查不完,怎么办呢?就决定先将嫌犯劳动教养,关押起来继续侦查。文革时劳教制度中止,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了,一部分转为劳改去了。最后,不能由只由公安部门来管理这些事情,而应该像诉讼法所规定的,成立一个劳教法庭,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律师辩护,有申诉,最后由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等等。
后现代主义者福柯分析得非常清楚,他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核心有两点,一点就是通过教育,希望使这些人改正,接受社会的主流价值。罗尔斯的哈佛大学同事诺齐克则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原则,对罗尔斯的符合福利社会现实的正义原则进行了反驳,强调了个人权利在政治哲学分析中的重要性。
原来说它是一种行政措施,用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明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经由正当法律程序。
现在这个法律草案是一个折衷的草案,就是仍然维持现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美国对这种人怎么办呢?我见过一个材料,是让他们吃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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